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银行、信用社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银行、信用社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银行、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银行、信用社股东大会通过后处置银行、信用社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