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