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