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