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