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