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依据成本票价,并按照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状况和出行距离等因素,确定票制票价。 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票制票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