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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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