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