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