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