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