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