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