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