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