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