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