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