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