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