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