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