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