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