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