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