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资金收取和支出 第八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资金收取和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