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以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部分为限。 成员公司应当通过再保险或其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按规定承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