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