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