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