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一章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