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