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引用法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