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