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