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