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地震监测标志;

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