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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火山监测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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