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