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