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十五条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应选择使用低残余毒性的消毒剂,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次生污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