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安全处置 第九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九条 第四章 安全处置 第九条 医疗废物应就地安全处置。安全处置应优先采用集中处理处置的方式,包括集中焚烧处置、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等。无法采用集中处置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可采用消毒后就地填埋处置。 第四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