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