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引用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