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