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