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九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九条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