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